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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国外管理工作 留学人员提前回国及延期回国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考虑到目前国家公派研究生国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商教育部国际司同意,现将国家公派研究生国外管理工作中有关提前回国和延期回国事宜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提前回国 1 、对因提前完成学业或因身体突发严重疾病,确需且可立即回国医治申请提前回国者,可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办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备案,并抄送国内推选单位。 2 、对因非个人原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由其本人出具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函,向所属使 ( 领 ) 馆提出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3 、对完全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回国者,不予受理。对执意提出申请的,在其提交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相关同意函的前提下,可予受理并报留学基金委审批。此类情况即使获得批准,申请人也需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对完全因个人原因且未经审批提前回国者,留学人员本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提前回国者,无论何种原因,按规定,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二、延期回国 因完成博士学位或科研需要提出延长学习时间者,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 1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延长期限可根据学业需要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最长在外留学期限累计以不超过 24 个月为限。 2 、申请延期期限在 6 个月(含)以下者,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留学基金委备案,不需办理延期续签协议手续。申请延长期限在 6 个月以上者,由驻外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后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3 、延长期间经费来源 延长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其延长期间所需费用原则上须由国外留学单位(含导师)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延长期限在 6 个月(含)以内的,如无上述经费来源,可允许由其本人自行筹措经费。 无论何种方式,申请人均需提供经费来源证明,且每月平均资助额度不低于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研究生)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
国家留学基金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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